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、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、广告业、房屋中介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等行业(下同)外,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,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,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、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。
其中,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:
* 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、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。
*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。
*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、《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》工本费。
*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(私营企业)收费监督卡工本费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、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。
*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、发票帐册工本费、《发票准购证》工本费、税务代理费、税务咨询费。
* 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。
* 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、审查费、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。
*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、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。
* 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。
*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、出版物市场管理费。
* 人事、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。
对下列行政事业收费减收:
* 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减半收取;
* 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;
*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按60%收取。(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 甘价费[2006]226号文件) |